拍卖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4年12月04日10时起至2024年12月05日10时止(即24小时,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3/02,户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玉马路1号2栋1单元10-9号(成套住宅)现状(不含可移动的装饰、家电、家具等设施设备)。
1.标的物介绍:据评估报告显示标的物产权证号为:渝(2021)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1367851号。标的物房屋建筑面积约65.87㎡,套内面积约51.83㎡。据评估报告显示本次拍卖对象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土地使用权终止2055年11月24日,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据评估报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显示:该标的物名义层为10层,经本公司工作人员现场了解到地下两层为车库,地上建筑共15层,每层16户,配置2部电梯1部步梯,户型:一室一厅一厨一卫,物业管理费2.5元/㎡,至2024年9月止欠物业费¥1348.4元,敬请各位竞买人自行了解,以交付时的数据为准。目前使用状况:有租赁(租赁情况不详),不带租拍卖。
重庆创毅拍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未能进入该标的物进行现场勘察,现场照片、视频均为评估公司提供,仅供参考,成交后以现状交付。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2.特别说明:(1)本次拍卖标的物已被法院查封。(2)本次拍卖标的物进行司法评估,请意向竞买人自行考察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3)本次拍卖标的物,拍卖成交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请竞买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了解,并承担因办理产权证产生的相关费用,请竞买人注意。(4)本次拍卖含室内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部分,不含室内家具家电等动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尽快与重庆创毅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以便咨询下一步流程。(5)本院执行中了解到,个别社会中介机构隐瞒司法处置房屋情况,夸大参拍难度,向意向竞买司法处置房人员收取服务费、看房费、代拍费、代理过户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有的甚至以人民法院名义哄骗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对此,本院提醒如下: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仅需按照网络拍卖公告要求支付保证金后即可参加拍卖。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看房费、代拍费、代理过户费等各种名义的服务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亦无需承担任何拍卖佣金。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向您收取所谓的各种名义的费用,请您谨慎对待,以防上当受骗。
评估价:55.99万元;起拍价:31.3544万元;保证金:6万元;增价幅度:0.2万元(以及其整数倍)。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踏勘和测评标的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声明:人民法院及平台不保证拍卖财产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院已委托重庆创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解答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预约看样联系电话:重庆创毅拍卖有限公司人工咨询、预约:400-0126-398、023-71430655、17782109595或关注“重庆创毅拍卖”微信公众号或登录“www.cqcypm.com”完成自助预约。
三、竞买人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但请于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事项;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3.多人联合竞买标的物的请于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及相关材料,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联合竞买。
4.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请于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竞买成功;无人报名或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2.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出现法定事由及其他应当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情形的,本院有权暂缓、中止或撤回拍卖。
五、报名和价款缴纳:
1.竞买人应于竞价结束前在淘宝网和支付宝上注册账户并进行实名认证。
2.注册、认证成功后请按淘宝网和支付宝的提示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凡参加竞拍的竞买人须保证在本人的支付宝账户里有足够的竞拍保证金),报名成功后,淘宝系统将自动锁定该笔款项。
3.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标的物。
4.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的竞拍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成交额余款由竞得者(买受人)自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情请咨询法院。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重庆南坪支行;账号:9558853100013215227);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ath=sf-hc-right-content5#q8。法院不接受延期付款,大额转账节假日可能会延迟到账,请买受人合理安排时间。
5.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或竞拍未成功的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自动释放,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六、税费缴纳:
1.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2.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但依法应由出卖人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
3.标的物可能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管、水、电、气费、大修基金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涉及的相关费用(搬运费、装卸费等)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过户及交付:
1.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需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等情况后果由竞买人自负,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2.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包含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3.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面积最终以标的物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如有标的物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须拆除或修复的由买受人自行处理。涉及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不在交付范围内,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并交纳相关的罚款费用。
4.拍卖成功后,由执行法院负责以交付时标的物的实物现状进行交付。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七日与本院联系。
九、本次拍卖已通知了当事人,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无
十一、悔拍责任及法律后果: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法院可以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及拍卖财产相关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对于本公告写明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重庆创毅拍卖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请各位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切勿相信其它机构及个人发布的本标的物信息,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咨询服务:重庆创毅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0126-398 023-71430655 17782109595
本院监督电话:023-65589277
本院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8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023-6767354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监督电话:023-67673378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