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请意向竞买人对拍卖辅助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拍卖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4年10月23日10时起至2024年10月24日10时止(即24小时,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3/07,户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1.拍卖对象: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18幢18-4房屋,据评估报告记载:该标的物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18幢18-4房屋,小区名称为“恒大名都”,产权证号为渝(2022)渝中区不动产权第000591644号;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为118.22平方米、套内面积102.05平方米;证载标的物所在楼层为名义层第18层(总楼层34层,地上32层,地下2层);证载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证载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证载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2057年10月16日止,详情请参见附件《评估报告》
本公告附件之《评估报告》,仅作为本院拍卖价值参考,报告所述内容及其他情况,需要竞买人自行到标的物现场查勘核实,本院不做瑕疵担保责任。
评估价:204.52万元,保留价:143.164万元,保证金:14.4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组织看样:本院已委托重庆创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不动产第一次拍卖引领查看标的物为3次,第二次拍卖引领查看标的物为2次,变卖引领查看标的物为1次;动产第一次拍卖引领查看标的物为2次,第二次拍卖引领查看标的物为1次,变卖引领查看标的物为1次。)根据预约情况由辅拍机构安排分时段单独看样,意向竞买人如需看样,请务必联系拍卖公司确认看样时间。重庆创毅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3-71430655 19908345114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且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若竞买人属联合竞买人,应当委托一名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且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延时出价: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2、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3、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拍卖成交尾款或者逾期缴纳拍卖成交尾款的,将依法视为买受人悔拍。买受人悔拍的,法院依法重新拍卖,原买受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及拍卖财产相关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原买受人予以补交,拒绝补交,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六、特别提醒:
1、个别社会中介机构隐瞒司法处置房屋情况,夸大参拍难度,向意向竞买司法处置房人员收取服务费、看房费、代拍费、代理过户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有的甚至以人民法院名义哄骗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仅需按照网络拍卖公告要求支付保证金(未成交予以退还)后即可参加拍卖。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看房费、代拍费、代理过户费等各种名义的服务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亦无需承担任何拍卖佣金。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向您收取所谓的各种名义的费用,请意向竞买人谨慎对待,以防上当受骗。
2、已通知案件申请人,因无法联系到案件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故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3、据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恒大名都物业工作人员查询,该标的物物业费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止欠费¥2389.2元,不排除实际有其他所欠费用的情形,上述欠费仅供参考,详情请各竞买人自行核实,交付时以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所欠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物为精装房,目前被执行人自住,详情请竞买人自行核实,其他相关情况请参见评估报告。
5、上述房屋若存在结构调整,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存在风险状况请详见评估报告关于建筑物实物状况一览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6、拍卖成交后,基于本次交易房屋过户所涉及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后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依法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本次拍卖范围为产权证载范围,拍卖成交后按照现状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8、若涉及标的物结构调整,受到相关行政机关处罚,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若涉及标的物恢复结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隔断费、测绘费、材料费和人工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
9、拍卖辅助机构所展示的照片、视频与说明仅供参考,标的物实物以现状为准。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及附件所载明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实地走访了解拍卖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本院及拍卖辅助机构不承担对上述拍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的未知的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意向竞买人参拍前务必实地看样,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请意向竞买人谨慎参拍,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0、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
11、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所涉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2、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13、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七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确认。
14、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买,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15、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中止、撤回、暂缓、撤销拍卖。
16、竞买人应于拍卖会前在淘宝网和支付宝上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请按淘宝网和支付宝的提示进行操作。凡参加竞拍的竞买人须在本人的支付宝账户里保证有足够的竞拍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淘宝系统将自动锁定该笔款项。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的竞拍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由竞得者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2024年11月3日24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重庆银行八一路支行;账号:080101040011362211301)未能竞得拍品
的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17、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本次拍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辅助机构电话:023-71430655 19908345114
执行法官电话:023-63692717
法院司法拍卖监督电话:023-63692877
市高院监督电话:023-67673543
市高院监察室监督电话:023-67673378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513号
附:1、《评估报告》
2、《执行依据法律文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